2018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从某公司获知,刘某借该公司一笔大款未还,就伙同被告人夏某、于某(另案处理)从该公司取得欠条,替公司向刘某追讨欠款。2018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伙同夏某、于某在一宾馆内找到刘某,强行将其带至开发区一出租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催要逾期未还的欠款。后强迫刘某向家人索要6000元交给被告人张某,一直到7月5日,被告人张某才将受害人刘某放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0多小时。经刘某报案后,警方将被告人张某抓获。2019年8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1)刘某拖欠某公司的欠款,这属于侵犯该公司的什么权利?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吗?这项权利为什么这么重要?
(2)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