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进去-教育应平等而普惠
试题
类型:非连续性文本阅读
难度系数:0.40
所属科目:高中语文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我之被邀,在乡民看来是极自然的,因为我是在学校里教书的,读书知礼,是权威。其他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长从不发言,因为他在乡里并没有社会地位,他只是个干事。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总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我那时常觉得像是在球场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罚球。

(节选自费孝通《乡土中国·无讼》)

材料二

“调解制度在我国古代被称为‘调处’‘和对’。”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制度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

调解发生的场域不是国家公权力所代表的政治领域,而是家族所代表的社会领域。调解发生于具有社会权威的第三方的主持下,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对于纠纷进行在地处理。它严格地区分发生于正式国家司法设置——法院中的审判。后者的司法理念与前者大相径庭,审判的理念在于把社会事务拉入国家政治领域,并使其得到政治的解决,公权力是社会事务与民间纠纷的仲裁者。

基于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受到处于主导地位的主流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二方结构的争议解决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完成。简而言之,人们认为中国法官并不兼有审判和调解的职能,相反,法官本质上是一名调解人,他几乎不做或很少进行在传统法院模型中指明的此类审判活动”。在传统中国,“非官方的‘和解人’很明显一直在发挥作用。仅当这些和解人无法解决争议时,人们才诉诸更正式的调解,即诉讼”。调解体现了政治统治解决民间纠纷的非政治性却是社会认同的制度设置,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理念的具体运用,它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事务与民间纠纷的国家化或政治化现象,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古人所说的无讼的目标。这正如赛如斯·H匹克(Cyrus FPeake)所说:“中国人对于和解与调处艺术的运用,对诉讼产生了长久而难以解决的灾难,并使其产生了对法庭的不信任,这为法律在中国社会的运作空间设置了显著的与明确的局限,这与法律在西方社会运作的广阔空间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

(节选自刘建军《社区中国》)

材料三

在儒家看来,诉讼违背自然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并对伦理秩序形成挑战,因而“无讼”成为古代国家精英的社会理想。为了实现“无讼”理想,中国传统社会通过三种途径来抑制诉讼。非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国家精英通过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进行道德教化,不仅试图借助道德感化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劝民息讼,也努力营造“为讼有害”的社会舆论,增加诉讼的道德成本。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统治者通过制定严格的诉讼制度来增加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诉讼不是人人、时时都可采用的手段。半制度化抑讼途径方面,在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调处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明清时期被纳入到国家司法体系之中,成为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

(节选自郭星华《无讼、厌讼与抑讼》,有删节)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理想的礼治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希望借助身内的良心来维持礼俗。
B.因为在乡土社会中通行的是“连坐”,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
C.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犯错者往往被视作有道德问题而加以教化。
D.国家精英以思想劝导、榜样示范等方式,引导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抑讼。
2.以下对乡土社会中“调解”的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A.非官方的“和解人”一般由长老、乡绅这样读书知礼、富有权威的人来担任,调解过程往往粗暴却极有效。
B.调解是实现无讼的手段之一,它是“社会事务由社会自身处理、民间纠纷由民间自行解决”理念的具体运用。
C.调解发生的场域不是政治领域,而是家族所代表的社会领域,社会事务与民间纠纷的仲裁依靠的是公权力。
D.调解以礼俗作为准则,是由于当事人世代聚居,血缘、地缘关系密切,人情、利害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3.下列各项中,不能体现传统社会“无讼”思想的一项是(       
A.《白鹿原》中白、鹿两家争地,白鹿村中医堂的冷先生与大儒朱先生承担起调解任务。
B.《上虞雁埠章氏家训》有言:“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致讼,讼岂必胜哉?”
C.明代设立“申明亭”,宣教礼义道德,规定户婚、田土等纠纷须先得由民间里老调处。
D.宋代,江西等地的蒙馆开设讼学,用《邓思贤》《公理杂字》等讼师秘本来教授生徒。
4.三则材料都与中国传统社会“无讼”有关,但侧重点各有不同,请简要说明。
5.赛如斯·H·匹克认为,“中国人对于和解与调处艺术的运用,对诉讼产生了长久而难以解决的灾难。”请结合材料,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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